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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727号原告杨广与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智创电子商务工作室、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及传票公告

作者:孙敏  发布时间:2026-05-06 17:05:22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斗门区智创电子商务工作室:

本院受理原告杨广与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智创电子商务工作室、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为: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智创电子商务工作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纪损失3万元,被告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62614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广东省珠海市唐家镇港湾大道科技一路10号民营科技大厦院内(民营科技大厦附楼)]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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