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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394号原告珠海新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龙昌、第三人宋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i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3-16 16:02:50 打印 字号: | |

宋洁:

原告珠海新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龙昌、第三人宋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394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被告吴龙昌向原告珠海市新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月总价款为320002元;二、判令被告吴龙昌向原告珠海市新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返还支付的货款及预付款212000元,以及违约金5960.73元(违约金计算:以212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22日暂计至2025年8月30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为元,逾期付款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吴龙昌向原告珠海市新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输储油罐从辽宁省大连到广西梧州运费18500元*4辆=74000元;四、判令被告吴龙昌向原告珠海市新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输储油罐漏油清洁费用8000元;五、判令被告吴龙昌向原告珠海市新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存放储油罐场地占用费从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费用暂计为:265天*12只*10元/天/箱-31800元.上述费用暂计为:331760元;六、判令被告吴龙昌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6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