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木林: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晟旭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3252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货款利息(以实际尚欠货款732525元为基数,按照LPR上浮50%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5年12月18日为51454.86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30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