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念青、陈冠融诉被告刘心怡、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偿还借款本金578370元,并支付以本金57837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12月1日为40691.89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二偿还借款本金67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67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12月1日为47138.63元);判令被告一将珠海市香洲区国维二街37号12楼公共部分即走廊和电梯按开发商装修标准装修好后交付给两原告(走廊部分包括天花吊顶、铺地板、墙面、灯等的装修);二、判令被告一向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欠两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8日15时00分在本院30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