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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1069号原告肖念青、陈冠融诉被告刘心怡、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1069号原告肖念青、陈冠融诉被告刘心怡、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1069号原告肖念青、陈冠融诉被告刘心怡、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6 15:22:36 打印 字号: | |

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念青、陈冠融诉被告刘心怡、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偿还借款本金578370元,并支付以本金578370元为基数,自2025816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5121日为40691.89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二偿还借款本金67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670000元为基数,自2025816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5121日为47138.63元);判令被告一将珠海市香洲区国维二街3712楼公共部分即走廊和电梯按开发商装修标准装修好后交付给两原告(走廊部分包括天花吊顶、铺地板、墙面、灯等的装修);二、判令被告一向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欠两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781500分在本院30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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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