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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6 11:16:10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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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平川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玉霞,刘英航,才仁桑周、王新峰、倪蕴石、庄俊杰、王熙辉、庄欣妍、伏冰峰、王艳萍、王维斌、胡蓉、郑闽、徐军、许启爱、胡珏、吕金、陈奉友、张克难、中福保(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元启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至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424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