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顾云平、杨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114.38元及暂计至2025年3月12日止的利息1153.43元、罚息735.18元、复利49.72元,共计33052.71元;支付自2025年3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逾期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贷款年利率8%上浮50%即12%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总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金额为上限;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1500元;三、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6月17日11时0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