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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6012号原告陈典琴与被告张建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30 18:31:04 打印 字号: | |

张建波:

本院受理原告陈典琴与被告张建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陈典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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