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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087号邓飞燕诉张进、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30 18:09:37 打印 字号: | |

张进:

本院受理的邓飞燕诉张进、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0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飞燕支付垫付的贷款本息120328.78元;

二、驳回原告邓飞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39.95元(原告邓飞燕已预交26334.91),由原告邓飞燕负担24432.42元,被告张进负担1207.53元;保全费1315元(邓飞燕已预交),由原告邓飞燕负担1253.07元,被告张进负担61.93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