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达银、简柱成:
本院受理原告杨桂华诉被告俞达银、简柱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简柱成、俞达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杨桂华支付剩余工程款160000元;二、被告简柱成、俞达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杨桂华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杨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8.23元,由原告杨桂华负担30.85元,被告简柱成、俞达银共同负担3497.38元。原告多交的诉讼费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二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