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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197号原告叶永鹏与被告刘晓伟、北京歌德拍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1197号原告叶永鹏与被告刘晓伟、北京歌德拍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1197号原告叶永鹏与被告刘晓伟、北京歌德拍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30 17:20:35 打印 字号: | |

刘晓伟、北京歌德拍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永鹏与被告刘晓伟、北京歌德拍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1197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1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晓伟及北京歌德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永鹏偿还借款本金14814256.66元

二、被告刘晓伟及北京歌德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永鹏偿还利息(2025年1月31日之前的利息为7904439.83元,2025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4814256.6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6%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68.34元,由被告刘晓伟北京歌德拍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叶永鹏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刘晓伟北京歌德拍卖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