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石景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红诉被告珠海石景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4月28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35771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57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姚红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