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心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张心红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4675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46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