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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4675号原告刘勇诉被告张心红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4675号原告刘勇诉被告张心红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4675号原告刘勇诉被告张心红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30 17:18:02 打印 字号: | |

张心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张心红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4675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4675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