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会与被告江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江文涛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93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江文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会偿还借款本金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会负担8元,被告江文涛负担42元。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张会与被告江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江文涛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93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江文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会偿还借款本金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会负担8元,被告江文涛负担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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