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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866号原告王文毫与被告刘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30 16:55:21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毫与被告刘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刘慧玲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98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文毫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70.18元、财产保全费798.07元,均由原告王文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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