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曾建林与被告朱艳及第三人孟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第三人孟民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24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建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903.9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曾建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曾建林与被告朱艳及第三人孟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第三人孟民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24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建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903.9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曾建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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