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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71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胡海洋、张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30 15:16:42 打印 字号: | |


胡海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胡海洋、张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胡海洋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1946858.58元,截至2025年7月28日的利息25939.48元、罚息596.19元,合计1973394.25元;2.判令被告胡海洋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计1972798.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个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2月2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3.判令被告胡海洋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1925元整;4.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胡海洋购买的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政路589号13栋20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53100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张凯新对被告胡海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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