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黄超宇、李上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黄超宇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1058055.94元,截至2025年12月16日的利息55273.23元、罚息1594.72元,合计1114923.89元;2.判令被告黄超宇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计1113329.17元为基数,按重定价日(即每年3月15日)前一工作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减30BP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3.判令被告黄超宇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0593元整;4.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黄超宇购买的珠海市吉大景和街77号3栋2402房[房地产权证号:0100222566]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李上有对被告黄超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