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亦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甘亦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1845.29元(欠款本金59573.19元,利息17067.86元,违约金4476.04元,账单分期手续费728.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6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