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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7863号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符烽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4-30 11:34:53 打印 字号: | |


符烽威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符烽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214111.07元(欠款本金166325.21元,利息40899.24元,违约金6886.6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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