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德、珠海市晖恒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念容与被告周明德、被告珠海市晖恒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周明德、被告珠海市晖恒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念容支付房屋租金6786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78676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的2倍即6%计算);2、驳回原告罗念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30.21元,由原告罗念容承担65.21元,被告周明德、被告珠海市晖恒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1365元。被告周明德、被告珠海市晖恒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11365元,原告罗念容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罗念容,被告周明德、被告珠海市晖恒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