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铱鸣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广东铱鸣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广东铱鸣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62511.18元、水电费7507.11元及滞纳金(以每月未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应缴月份的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深圳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5.74元,由原告深圳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3599.4元,被告广东铱鸣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96.34元。被告广东铱鸣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3396.34元,原告深圳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深圳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广东铱鸣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