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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509原告珠海安生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兰淋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5509原告珠海安生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兰淋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5509原告珠海安生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兰淋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9 11:07:26 打印 字号: | |

冯兰淋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安生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兰淋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5509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5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冯兰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安生医药有限公司支付窜货款违约金195710.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57.27元,由原告珠海安生医药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冯兰淋负担7157.27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