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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1749号原告许增权与司弘法律咨询(珠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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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1749号原告许增权与司弘法律咨询(珠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30 11:03:51 打印 字号: | |

司弘法律咨询(珠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增权与司弘法律咨询(珠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债务优化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债务优化服务费95384元(人民币大写:玖万伍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利息(以9538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自《债务优化服务协议》到期之日即2025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2026年1月6日,利息为1207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往返法院的误工费和路费共计1000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