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思语、欧才珍、杜俊贤:
本院受理原告王浩宇与被告杜思语、欧才珍、杜俊贤人格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0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思语向原告王浩宇书面赔礼道歉(已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王浩宇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已由原告王浩宇向本院预缴),由被告杜俊贤、欧才珍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王浩宇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杜俊贤、欧才珍负担的受理费500元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