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箐美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珠海万泰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箐美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温晓政、成荷、王飞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370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飞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飞龙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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