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尚装饰(珠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子龙与被告典尚装饰(珠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款项却未施工增项部分的款项9885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垫付给工人的工资12000元;3.自2025年10月7日起,被告应支付违约金至起诉之日止,即被告应支付99800元X0.1%X14日=1397.2元;4.本案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6年5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