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云祥:
本院受理的苏丽霞、苏丽娟、苏丽珍、苏丽容、苏云清诉苏云祥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0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湾仔镇沙井路西62号五层楼房中,第一层、第二层的财产权益归被告苏云祥享有,第三层的财产权益归原告苏丽珍享有,第四层、第五层的财产权益归原告苏丽霞享有;
二、被继承人苏锦胜名下珠海市香洲区湾仔作物股份合作公司股份8406股,由原告苏云清、苏丽容、苏丽珍、苏丽娟、苏丽霞与被告苏云祥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三、被继承人黄玉莲名下珠海市香洲区湾仔作物股份合作公司股份8406股,由原告苏云清、苏丽容、苏丽珍、苏丽娟、苏丽霞与被告苏云祥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四、驳回原告苏云清、苏丽容、苏丽珍、苏丽娟、苏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126.22元(已由原告苏丽霞预交),由原告苏云清、苏丽容、苏丽珍、苏丽娟、苏丽霞、被告苏云祥各负担1521.0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