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颖: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诉被告广东鼎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绍贺、李朋伟、聂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广东鼎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叶绍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广东鼎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叶绍贺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5月5日的正常息9822.23元、罚息15016.66元、复利115.82元及2025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6%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请求判令被告广东鼎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叶绍贺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35000元;四、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叶绍贺、被告李朋伟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朝蓬街38号906办公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被告聂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