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3421号
赵春: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居间服务定金10万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及利息(暂计)8338.33元(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6日起(暂计)2024年8月26日,以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分段计算)合计:108338.33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14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