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4960号
王欣,珠海市香洲强欣勇电白鸡饭店:
本院受理原告刘炽昌与被告王欣、被告珠海市香洲强欣勇电白鸡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19,842元(其中:2019年货款161,873元,2020年货款183,821元,2021年货款24,031元,2024年货款29,694元,2025年货款20,423元);2.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03.52元(以419,8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5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24日,暂为人民币103.52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419,945.5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5日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105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