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明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珠海水发兴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龙元明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657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珠海水发兴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25.8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珠海水发兴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