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深圳市鼎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师香港浸会大学、中机华南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6)粤0402民初4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鼎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粤0402民初4380号原告深圳市鼎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师香港浸会大学、中机华南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深圳市鼎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师香港浸会大学、中机华南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6)粤0402民初4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鼎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