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丕权,兰崇杨、珠海诺艺居家具有限公司,倪家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举平与苏丕权,兰崇杨、珠海诺艺居家具有限公司,倪家林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追加被告苏丕权被告倪家林、被告兰崇杨作为(2025)粤0402执3938号案件的共同被执行人.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