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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707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郑春军、刘付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9 14:59:02 打印 字号: | |

郑春军、刘付凤莲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郑春军、刘付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7072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告郑春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9590.38元;二、判决被告郑春军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9月15日的正常利息28383.57元、罚息1784.20元、正常利息复利986.53元、罚息复利28.85元及自202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按距离重定价日(每年1月1日)前最近一次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五年期以上LPR)减30个基点后上浮50%计算】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以上二项暂合计340773.53元)三、判决确认原告对珠海市斗门区腾达一路188号3栋1501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决被告刘付凤莲对被告郑春军欠付原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被告郑春军、被告刘付凤莲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06171500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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