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鑫鼎建材有限公司、众联(珠海)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钰盛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鑫鼎建材有限公司,珠海市瑞远建材有限公司,众联(珠海)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珠海市鑫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0,260.00元及利息448,187.15元【以1,300,26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2023年6月时LPR为3.55%)自2023年6月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3日为448,187.15元】;2.判令被告珠海市鑫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0元;3.判令被告众联(珠海)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瑞远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1,768,447.15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