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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5276号原告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与李立恒,安徽润溪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5276号原告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与李立恒,安徽润溪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5276号原告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与李立恒,安徽润溪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8 14:28:50 打印 字号: | |

李立恒,安徽润溪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与李立恒,安徽润溪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安徽润溪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4811.67元;二、判令被告安徽润溪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00435.73元为基数按每日0.04%从2025年9月20日计算至2025年10月20日违约金为6005元,以544811.67元为基数按每日0.04%从2025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暂计至2025年12月20日的违约金13075元,合计19080元)三、判令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900元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安徽润溪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四、判令本案被告李立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2项合计人民币564791.67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