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玲秋: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君与罗新爱,杨玲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珠海胜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新爱及股东杨玲秋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原告仲裁执行款7796.32元及利息约387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