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艳华与珠海市吉大真金首饰行、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4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艳华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0000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3.05元,由原告负担653.05元(原告已预缴的诉讼费,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5800元);由被告李君负担5800元(被告李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自行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