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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414号植中明与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414号植中明与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414号植中明与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7 14:21:1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植中明与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4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植中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植中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七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