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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粤0402民初310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巫阿南、王有仙、杨卫连、巫二妹、巫文永、巫秀珍、巫文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9 11:56:09 打印 字号: | |

巫二妹、巫文永、巫秀珍、巫文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诉被告巫阿南、王有仙、杨卫连、巫二妹、巫文永、巫秀珍、巫文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1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巫阿南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30130123704)继续履行;二、被告巫阿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支付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5481.65元;三、被告巫阿南如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有权选择被告巫阿南还清逾期部分款项(逾期后的每期还款按照清偿复利、罚息、利息、本金顺序偿还)后,再按合同继续履行;也有权选择被告巫阿南未履行义务之日的次日或出现案涉抵押物即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160号4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214507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214508号]被法院或其他机构采取拍卖或变卖等强制措施的情形时,合同项下贷款立即提前到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有权要求被告巫阿南支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按总数7781.65元扣减已收取的部分计);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对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抵押物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160号4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214507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214508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王有仙、杨卫连对被告巫阿南应承担的第一、第二和第三项债务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巫二妹、巫文永、巫秀珍、巫文瑜在继承巫国昌的遗产范围内对巫阿南应承担的第一、第二和第三项债务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3.30元,因部分调解本院收取1481.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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