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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377号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林奇、陈春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26-04-29 10:46:11 打印 字号: | |

陈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林奇、陈春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变更承办人)、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陈春燕立即向原告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11日租金45900.87元、管理费7418.76元、电费2806.5元、水费274.5元;2.判令被告陈春燕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月租金及管理费之和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4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195.71元);3.判令被告陈春燕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24793.08元(以月租金及管理费之和为计算标准,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个月);4.判令被告陈春燕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7800元;5.判令被告吕林奇对上述一至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