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胜、叶俊桢、洪梅、陈静仪、杨桂波、陈东方、李国远、程春和、黄美婵、张琼、张华、薛燕璇、罗海斌、李彬彬、支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周金胜等人信用卡纠纷15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各案被告支付卡号为(详见附表1)的信用卡暂计至暂计日的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二、判令各案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及支付自暂计日次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本金、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暂计日等详见附表1);三、判令各案被告承担各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详见附表:https://img.chinacourt.cn/mup/uploadfile/2026/04/28/17/f984b072161d9c058d8c664eca958396.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