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霞、吴小花、黄邓权、梁婵华、魏士田、李宇锋、陈晓婷、杜鹏、黄涛、刘少斌、熊美林、徐浩然、晋俊平、胡晓鹏、徐志航、许夕彪、李勇、刘新云、刘齐凤、梁绮婷、向应明、徐彩霞、曾丽丽、岳志刚、刘小孟、董娟、芦芬、幸彪、冯月玲、黄汕塘、孙寿华、刘雪萍、崔德香、周敏华、王宝明、张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张东霞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十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各案被告支付卡号为(详见附表1)的信用卡暂计至暂计日的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支付自暂计日次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判令各案被告向原告支付卡号为(详见附表1)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三、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各案被告承担。(本金、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暂计日等详见附表1)。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16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附表详见:https://img4.chinacourt.cn/mup/uploadfile/2026/04/28/17/238346284bf4d790dd28aaae9a71f87e.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