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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620号

(2025)粤0402民初25620号原告乔世明、乔震东与被告范秀霞、曾还亮、曾祥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5620号
  发布时间:2026-04-28 15:55:41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5)粤0402民初25620号

范秀霞、曾还亮、曾祥邦:

本院受理原告乔世明、乔震东与被告范秀霞、曾还亮、曾祥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000000元(暂计)。2、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7日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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