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402民初25199号
覃玉春: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中与被告覃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110000元;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8日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