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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1567号原告邹士明与被告黄文君、黄馨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6-04-28 14:24:01 打印 字号: | |

黄馨

本院受理原告邹士明与被告黄文君、黄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原告邹士明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1、依法撤销(2025)粤0402民初1156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则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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