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欣颖: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周欣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周欣颖向原告偿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52272.28元;二、判决被告周欣颖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5月15日的正常利息8371.87元,罚息93.61元,复利100.79元及自2025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8月25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0bp的基础上上浮4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周欣颖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周欣颖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凤祥路99号6栋1302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6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