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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58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诉被告谢以坤、蔡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4-25 19:26:35 打印 字号: | |

谢以坤、蔡楚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诉被告谢以坤、蔡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谢以坤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68518.4元;二、判决被告谢以坤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65日的正常利息33536.84元、罚息2027.30元、复利1019.61元及自202566日起至被告谢以坤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1)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3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谢以坤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9700.00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谢以坤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1025133单元501房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蔡楚华对被告谢以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决被告谢以坤、被告蔡楚华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06111000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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