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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59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卢想灯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4-25 19:24:19 打印 字号: | |

卢想灯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卢想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卢想灯支付卡号为6253624144450820的信用卡暂计至202599日的透支本金92611.13元、利息51827.51元、违约金11992.44元以及支付自202591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卢想灯向原告支付卡号为6253624144450820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3499.26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06101500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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