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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8268号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翟超阳、陟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4-27 17:44:47 打印 字号: | |


陟成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翟超阳、陟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被告翟超阳、被告陟成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952456.11元及暂计至2025年1月3日止的利息44356.37元、罚息980.82元和复利1564.81元,以及继续支付从2025年1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日为每年8月6日)减30基点后再上浮50%计收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952456.11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二、判令被告翟超阳、被告陟成芳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200元(以上暂合计1000558.11元);三、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中山市坦洲镇神农路23号朗裕花园1座8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6月12日0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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